怀孕被辞退
近日,一则怀孕被辞退的报道登上热搜#为公司效力5年怀孕5个月被辞退# ,如果报道属实,这服装店老板的做法确实过分,被社会舆论谴责不说,也必然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受到处罚。
小懿有个爱好,看热门喜欢看评论,评论席往往人才辈出,妙语连珠,果不其然在这个热搜下面有一则评论引起了我的关注,有网友表示:“学过劳动法表示怀孕期间不可以被辞退的”。
《劳动法》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恐怕小伙伴儿对这部分内容有所误解…
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这样的误解又是怎么来的呢?
没有对比就没有感受。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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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条重点是用人单位若单纯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调岗降薪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到底规定了啥?
简单来说企业在女职工三期内不能依据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予以辞退,也不能因为经营性裁员辞退三期内女员工。
如果是因为怀孕而被公司辞退,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辞退了怀孕的女员工,可依据违法解除要求支付双倍赔偿。
但事实上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多种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三期女职工 保护有条件
毕竟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切忌因孕”任性”
凡事要三思而后行
相关政策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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