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燃气管理条例细则
1、要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液化气充装并健全完善充装记录。
2、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3、对钢瓶的流给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得以次充好,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成分;不得“缺斤少两”或出售残液超标的液化气。
4不得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单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
5、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法气贩,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南。
6、液化气公司要保质保量,安全的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足量的产品。严谨欺诈消费者。
请问天然气燃气管道和周围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标准是多少
如果是城镇燃气(门站后)就应该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如果是门站前,有个《中华人民共与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也就是说一般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话是5米。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与节约用地的守则确定。
国家天然气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与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服务、运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主题,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与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船舶运输与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运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与运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化解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以及燃气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与安全姿势宣传,提升公众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姿势。
天然气铁管道安全距离
5米。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也许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运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燃气管道颜色执行啥子规范
1.对于采暖装置一律涂刷银漆,不注字。
2.通风管道(塑料管除外)一律涂灰色。
3.对于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玻璃管、塑料管以及保温外用铅皮薄护照时,均不涂色。
4.对于室外地沟的管道不涂色,但在阴井内接头处应按介质进行涂色。
5.对于保温涂沥青的防腐管道,均不涂色。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与升级改造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与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主题断层与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标准的,管道公司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测。
关于燃气设施保护法律依据
保护燃气设施的法律依据有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与相关义务。其中,任何单位与单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管道设施,不得从事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主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燃气的安全管理、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任何单位与单人不得损坏、盗窃、擅自迁移、安装、运用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运用等方面的管理标准。其中,任何单位与单人不得擅自拆改、覆盖、涂改、损坏燃气管线及其标志。
《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家用燃气器具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与运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该规范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动土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与要求,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